【“聊”廉答疑】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老乡会、同学会、战友聚会,属于违纪行为吗?(一次讲清)

这些“饭局”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去     

 一、下属单位的人请吃饭能去吗       

根据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,违反有关规定组织、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、高消费娱乐、健身活动的,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。追究的对象既包括组织者也包括参加者,无论是组织的人还是参加的人都应当给予一定的处分。因此,对下属单位组织的宴请,应当慎重参加,如果是用公款支付的宴请,就是违纪行为。即使有些人是个人名义宴请,也难保他回去之后不用公款报销。还有一些可能确实是私人宴请,但是由于与下属单位存在管理关系,则有可能构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,同样是违纪行为。对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不向组织报告,搞秘密聚餐的,更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。        

二、老乡、同学、战友聚会能参加吗      

 根据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七十四条规定,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、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、校友会、战友会等,情节严重的(“情节严重”一般是指同类违纪行为中次数多、程度深、影响大的情形。具体执行中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。),应当受到纪律处分。这里的“违反有关规定”主要是指中央纪委、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于2002年下发的《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“老乡会”、“校友会”、“战友会”组织的通知》(全文附后)等规定,该通知对领导干部组织、参加“老乡会”“校友会”“战友会”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,违反其中相关具体要求,组织、参加“老乡会”“校友会”“战友会”等,情节严重的,则构成违纪。党员干部基于正常交往,参加老乡、校友、战友、同学之间的聚会、聚餐、交往等活动的,一般不构成违纪。但是即使是不参加这些有组织的“老乡会”“校友会”“战友会”,但利用老乡、校友、战友关系搞团团伙伙、拉帮结派、搞利益交换的,同样是违反党的纪律的,也应受到纪律的严惩。       

关于“能不能参加”,主要把握三点:一是《党纪处分条例》针对的是“党员领导干部”,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。二是不得违反上述《通知》的规定,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、校友、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,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,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,也不得借机编织“关系网”,搞亲亲疏疏,团团伙伙,更不得有“结盟”、“金兰结义”等行为。三是组织、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、校友会、战友会,与组织、参加老乡、校友、战友之间的聚会活动不是一回事。在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前提下,党员包括领导干部与老乡、校友、战友聚一聚,属于正常人际交往,并不违反党的纪律。

延伸阅读:

中央纪委 中组部 总政治部

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 的

“老乡会”、“校友会”、“战友会”

组织的通知

(组通字〔2002〕19号)       

近些年来,一些领导干部参加了自发成立的“老乡会”、“校友会”、“战友会”(以下简称“三会”)等组织,或者频繁参加老乡、校友、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,有的还是发起者或组织者。领导干部参加此类组织和活动,多数是为了联络感情,广交朋友,或者为家乡的经济发展、为母校的建设献计献策,帮忙出力。但也有部分领导干部参与其中后,借联谊、聚会之名,大吃大喝,挥霍浪费,有的甚至编织“关系网”,拉“小圈子”,搞团团伙伙或非组织活动,在干部群众中产生了不良影响。为了规范领导干部在参加此类组织和活动方面的行为,现作出如下规定:       

一、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(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)的老乡、校友、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,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,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。已经参加的,必须退出;已经担任职务的,必须辞去。     

二、在职领导干部、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,由于统战工作等特殊情况,需要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“三会”组织或者继续留任的,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。退(离)休领导干部参加这些“三会”组织,要向原工作单位党组织报告;需要担任秘书长以上职务的,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。       

三、领导干部参加老乡、校友、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,要坚持党的原则,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,倡导健康文明、积极向上的人际交往。       

四、领导干部参加老乡、校友、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,不得借机编织“关系网”,搞亲亲疏疏,团团伙伙,更不得有“结盟”、“金兰结义”等行为。       

五、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用公款为此类组织和活动提供赞助,不得用公款报销此类活动经费。       

六、领导干部要把违反规定参加老乡、校友、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的情况,作为廉洁自律的内容,严格自查自纠。

七、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,发挥表率作用。组织上发现领导干部在参加“三会”组织和老乡、校友、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中有违反规定行为的,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,促其改正;对违背组织原则,情节严重的,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。各级纪检(监察)机关、组织(人事)部门和军队政治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。        

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各级领导干部遵照以上规定执行。

(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、中国方正出版社)